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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 刑事辩护
  • (2018)粤0307刑初2623号
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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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的核心价值在于,侦查机关不允许取保候审,在审查批捕阶段成功取保候审 ,检察院不予批准逮捕,此后的判决阶段还得尽全力保证缓刑,不予收监。

案件详情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18)粤0307刑初2623号

  公诉机关: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XX,因本案与2018年3月8日被羁押,次日刑事拘留,同年3月22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卫平 ,广东XX律师

  指控意见:公诉机关根据深龙检刑诉[2018]24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XX犯盗窃罪,建议判处10个月以下尤其图形或拘役。

  辩护意见:被告人杨XX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认罪。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杨XX系偶犯触犯等罪轻辩护意见。

  查明事实:与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一致。另差,案发后,涉案被盗赃款人民币5000元被追缴并发还,获得被害人潘XX谅解。

  本院意见:被告人杨XX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其具有认罪认罚,已退赔谅解的从轻情节。

  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

  判决:被告人杨XX犯到茄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次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街道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述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温 敏

  二0一八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周XX

  书记员 肖XX


  • 2018-07-10
  •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 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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