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为二审案件,我方当事人为W公司,是该民间借贷案中的担保人,一审判决我放当事人承担对方的律师费用,当事人认为自己是担保人,债务人都不用承担,而自己需要承担,十分不公平,于是委托我代为上诉。
在接到当事人的委托后,我仔细翻阅了一审的所有材料,尤其是一审的判决书,发现一审判决书有一些不合常理的地方:一审判决书第5页中写明“原告(被上诉人)请求支付律师服务费……但其与朱X在借贷关系中对此并无约定,故被告朱XX与梁XX对该费用无需承担责任”。法院认为借款人朱X不应对此55000元律师费负责任,却仅以“故意拖延责任之嫌”认定由作为担保人的委托人W公司承担,这是不合常理的,通过与本所其他律师讨论,我们均认为一审判决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故意加重了委托人的赔偿责任,有失公允。
并且我还发现,在原告提交的所有证据中,关于债权债务的证据仅有《借条》一份,该借条上所载明的也仅有借款和利息以及我方当事人愿意担保的简单事实,并未存在对律师费的约定。在查阅了大量案例后,我发现目前法院支持胜诉方的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的理由基本都是有事先约定,在无事先约定的情况下,胜诉方的律师费也是自己承担,因此,我在上诉状、庭审中及代理词里都着重强调了“无合同约定被上诉人律师费由上诉人承担”这一个核心要点,并在庭审时就得到了审判长的支持,最终成功改判,我方当事人及两位原审被告免除了承担被上诉人律师费,他们对诉讼结果十分满意。我也十分开心、自豪。同是民间借贷案件,不同的案子都能给我不同的启发和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