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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 损害赔偿
  • (2017)川0502民初4916号
损害赔偿
简春华律师 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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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详情

  本案死者某某系二原告之女,生于2002年5月11日,生前户籍在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龙车镇长寿XX。2017年6月25日,某某自四川省泸州市蓝田中学校初中毕业。

  2017年7月初,某某至被告某酒吧处打暑假工,从事促销工作,但身份证复印件和照片等入职材料未交至被告某酒吧处。被告某酒吧未询问某某的年龄,某某亦未主动告知其年龄。2017年7月15日晚至6月17日凌晨,某某在被告某酒吧上班期间因工作需要多次饮酒。2017年7月16日凌晨3时许,某某在被告某酒吧打烊时与被告王X1离开该酒吧至泸州市江阳区蓝滨城靠近长江大桥处的江边踩水玩耍,在此过程中,某某不慎滑入水中被水冲走致溺水死亡。因原、被告双方协商赔偿未果,原告遂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请。

  同时查明,2017年7月16日,被告某酒吧收银员XX向长江航运公安局泸州分局泸州派出所陈述,某某系其同事,是新来的实习生,来了大概十天左右,尚未正式录用。2017年7月23日,被告某酒吧收银员XX再次向长江航运公安局泸州分局泸州派出所陈述,某某大概有15、6岁,是被告某酒吧的实习生。

  被告王X1先后于2017年7月16日、7月17日及7月23日向长江航运公安局泸州分局泸州派出所陈述,某某在踩水前已处于醉酒状态,意识已不太清楚;但自己酒量好,虽然喝了七、八瓶啤酒,意识仍清醒。被告王X1于2017年7月17日及7月23日向长江航运公安局泸州分局泸州派出所陈述,其到被告某酒吧的时候,看到某某在酒吧的其他座喝酒。

  2017年7月17日,证人张XX向长江航运公安局泸州分局泸州派出所陈述,当天其看到某某在酒吧的很多酒桌上都有和别人喝酒的行为。

  2017年7月18日,证人李X向长江航运公安局泸州分局泸州派出所陈述,其与某某在被告某酒吧处应聘的是客户经理,具体就是拉客人来酒吧喝酒、陪客人喝酒、让客人多消费;其与某某打算于2017年7月16日把入职资料交给酒吧,但7月16日凌晨某某就出事了,故都没有办理入职手续。

  2017年7月23日,被告某酒吧经理易X向长江航运公安局泸州分局泸州派出所陈述,某某系其酒吧的工作人员,年龄为16岁;之前某某也提出过要在酒吧打暑假工,一开始其没有同意,后来看她能带来生意,就喊她带资料来办入职手续,但某某一直没有带资料来办入职手续。

  另查明,被告王X1生于2000年8月25日出生,自2017年6月10日起在泸州职业技术学院火印广告公司工作,月工资1800元-3000元。

  泸州市龙马潭区小市金山路62号5幢7层2单XX房屋属原告所有。

  某某自出生起即随其父母在泸州市XX居住生活。


  • 2017-12-20
  •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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