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本案系长期设备供销合作引发的买卖合同货款纠纷,双方自2012年起建立长期合作关系,由供方持续向需方供应变压器等仪器设备,并签订《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双方形成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法律关系。合作期间,供方按约完成设备供货义务,但需方未足额支付对应货款,双方就剩余货款结算产生重大争议。截至2018年7月9日,需方仍有123790元货款未结清。供方多次沟通催收无果后,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求判令需方支付剩余货款123790元,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2017年7月20日起至货款实际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案件审理过程中,需方全程抗辩,主张自身已结清全部货款,不存在欠付情形,完全否认供方的诉讼主张,双方争议焦点集中于需方是否拖欠货款、欠款金额是否属实两大核心问题,案件举证难度较大,部分原始供货凭证存在瑕疵。
二、办案经过
接受委托后,律师针对本案证据存在的短板问题,制定了精细化取证、补证、质证方案。经全面梳理案件材料发现,本案核心证据存在明显瑕疵,多数送货单无对方工作人员签字确认,关键的往来账款询证函仅为复印件,发票也仅开具部分,直接举证效力不足,难以单独佐证欠款事实。同时,需方当庭提交部分2017年付款凭证,以此主张货款已全部结清,抗辩力度较强。为突破证据困境,律师不再局限于传统书面交易凭证,全方位挖掘间接证据,构建完整证据链条。律师重点整理双方涉案通话录音,录音内容清晰佐证需方主动认可欠款金额,并明确了分期付款的具体金额与方案,足以印证欠款事实真实存在。同时,律师调取涉案人员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信息,结合唯一有签字的有效送货单,锁定需方工作人员收货履职事实,佐证供货行为真实发生。庭审中,律师精准聚焦争议焦点,结合民事诉讼证据高度盖然性规则,严谨质证对方付款凭证,明确其提交的少量付款记录仅能证明部分付款行为,无法证实全部货款结清的抗辩主张,有力驳斥了对方的抗辩理由,完整还原双方交易及欠款事实。
三、案件结果
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双方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结合全案送货单、通话录音、增值税发票、社保缴费信息、付款凭证等证据,采信律师的质证意见与举证逻辑,认定需方拖欠供方123790元货款的事实成立,对方主张货款已结清的抗辩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依法不予支持。法院结合合同履行事实及法律规定,认定双方未明确约定付款时间的,买受人应在收货后立即支付货款,本案最后供货时间为2017年7月21日,逾期利息应自次日起计算。最终法院作出判决,判令需方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供方全额支付拖欠货款123790元,并以12379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2017年7月22日起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当事人全部诉讼请求均得到法院支持,成功挽回全部经济损失。本案通过有效补强瑕疵证据、活用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突破传统举证困境,在直接证据不完善的情况下,依靠完整间接证据链实现胜诉,充分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财产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