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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万元购买披萨专卖店福建省代理权被骗,特许经营权何去何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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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刘标杰律师
本律师在本案中制定诉讼策略,搜集完整的证据链证明中食公司既没有履行合同义务亦未履行法定义务,奠定了该案胜诉的基础,对本案的胜诉具有决定性作用。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案件详情

  2014年10月28日,原告张X与被告XX某国际餐饮公司及广州XX于广州市越秀区签订《代理协议》,约定由原告一次性支付人民币800000元的代理费,被告即授权原告获得某披萨专卖店福建省总代理权。协议同时约定被告应向原告提供相关经营技术资产、负责产品的开发与供应、培训技术操作人员等服务,并约定如果被告违约,应按照协议约定的总投资款总金额的30%向原告赔偿违约金(按800000元计算,800000*30%=240000元)。协议约定的代理期限为2014年10月28日至2015年10月28日,后经双方协商,协议续约至2015年10月21日至2016年10月20日。

  合同签订后,原告分两次向被告一足额支付了共计800000元代理费用,即原告完全依约履行协议。相反,协议签订后,被告并无按照《代理协议》第五条相关规定履行应尽义务,严重违约,造成原告无法正常运营,经济损失惨重。被告原已承诺全额归还原告方代理费,并在2014年至2016年期间断断续续归还了128001元给原告,但随后杳无音讯,原告多次催告也无果。2016年9月20日、2016年9月28日原告委托本律师团队向被告分别两次邮寄《律师函》,催告被尽快与原告进行联系协商《代理协议》纠纷事宜,但被告签收后并无回应,完全没有履行己方义务的意思表示。

  由于被告严重违约行为导致双方所签《代理协议》已无实际履行可能,张X委托本律师团队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本律师整理了《代理协议》、收款收据、《律师函》等相关证据,并检索大量类案,主张双方在签订《代理协议》之前被告并未取得披萨专卖商标,同时论证了被告应当向原告提供包括注册商标在内的品牌资源及经营体系资源,证明了被告没有向原告提供相关经营技术资产、负责产品的开发与供应、培训技术操作人员等服务,属于严重违约行为。一审法院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不服提起上诉。

  本律师在二审阶段提交了详实的代理词,充分论证XX公司既没有履行合同义务亦没有履行法定义务,最后,二审法院驳回了被告的上诉请求,自此本案落下帷幕,张XX诉获得返还款项请求权,XX公司应当返还张X67万多的代理费。张X对本律师的工作给予了极大肯定和认可。


  • 2018-03-08
  •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上诉人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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