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上诉人王XX、谢XX与被上诉人陈XX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8)京0105民初28209号民事判决,向法院提起上诉。王XX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1-5项,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驳回陈XX的诉讼请求。谢X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驳回陈XX的诉讼请求;2.由陈XX承担本案一、二审的诉讼费。
二审法院补充查明,2017年6月15日王XX以法定继承纠纷为由将谢X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朝阳法院),请求:1.确认王XX为被继承人王X2的合法继承人,并享有继承权;2.判令王XX、谢X共同继承王X2的全部财产。2018年1月18日,经朝阳法院调解,王XX与谢X达成调解,朝阳法院作出(2017)京0105民初48324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位于北京市朝阳区×2号房屋、位于北京市朝阳区×5号房屋、北京市朝阳区×3号房屋、位于北京市朝阳区×4号房屋均由原告王XX继承,其中位于北京市朝阳区×4号房屋的银行按揭贷款由原告王XX负责偿还;二、位于北京市朝阳区×1号房屋、位于内蒙古呼和浩特市×6房屋均由被告谢X继承,上述两套房屋的银行按揭贷款由被告谢X负责偿还;……”。
案例解析:
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本院查明的事实,发生法律效力的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5民初4832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对本案中各方当事人争议的五套房产的权属处理完毕。在上述情况下,陈XX认为其对涉案五套房屋享有权利份额、上述调解书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应当通过第三人撤销之诉或申请再审等诉讼途径解决。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8)京0105民初28209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陈XX的起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