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建筑公司诉某养老保险,经法院审查,原告主体不适格,驳回起诉。
判决意见:原告山东某建筑公司与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鉴定的《团体人身保险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行性规定。合法有效。关于某保险工地辩称被保险人并非死于电击,不属于意外苏X的意见,原告向法庭提交的公安出警证明、医疗机构出具的医学死亡证明等证实被保险人在工地意外死亡,被告并未向法庭提供有效的相反证据,故本院对被告的辩解不予支持。关于被告辩称原告主体不适格,作为投保人没有权利向被告申请保险金的意见。原告申请调取了保存在被告处有关被保险人意外身故保险理赔中所有继承人的5份授权委托书,该委托书约定,委托原告工作人员办理理赔,并同意将保险金转至原告单位账号内,但前提是“本公司已和伤亡家属达成协议”,本案中原告只向被保险人的部分继承人达成赔偿协议,并未与全部继承人达成协议,顾原告向被告申请保险金的主体不适格,被告抗辩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某建筑公司起诉。案件受理费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