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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诉jn车管所驾驶证行政管理案

  • 征地拆迁
  • (2014)济行终字第214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泥国辉律师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一审、二审,坚持就是胜利

案件详情

  我与JN市车管所诉讼案件经过

  各位学过车的朋友肯定都知道学车的苦与累,本人于2013年3月份报名,2015年2月份拿证,历时两年,终于拿本了,2年的辛酸苦楚,想必各位懂得。本人的学车史不但耗时长,而且中间经历了一场与J市车管所长达9个月的诉讼。通过行政复议、一审、二审,终于迫使车管所让步。各位看官请往下看。

  第一部分,学车诉讼经历

  2013年,在学车涨价的前夕,紧赶慢赶,在J市RH驾校报名了。体检、科目一都很顺利。科目一过去n久,也不见驾校安排上车,多次交涉后,终于上车了。第一天练车,我的天,20几口子人啊,就围着一台车,怎么弄!心一下子凉了半截,学车合同上写的明白啊,不超过6
个人!

  练啊练,学啊学,从炎炎盛夏,练到硕果金秋,再到三九寒冬,一天一天的等,一把一把的练,终于在2014年1月份让参加科目二考试了。很不幸,第一次科目二考试没考过。这次考试费用如下:适应场地100元/每人,每人也就练了2把,以每把10分钟计,300元/小时的单价啊,抢钱啊,2天食宿400元,当然是教练的费用是我们承担的。这一趟就是500元啊。

  没过只能补考了,驾校要求缴纳补考费500元,但是咨询J市车管所,补考费只有120元,剩下的380元是驾校的培训费,天底下有这么没天理的事吗?考不过,只要学生承担责任,驾校还是闷声发大财,那驾校还有让我们考过的动力吗?想想就生气。再说,我再交这个钱,还是20多口子人练,也练不几把,所以,坚持不交,通过向12345、车管所等途径投诉,最后交了120作罢。

  2014年2月份,大年刚过,我又光荣的参加了科目二的补考,很不幸,补考还是没过。扣分项目为:坡道熄火扣10分,坡道溜车小于30厘米扣10分,坡道定点停车位置不准确扣10分。与现场考官交涉,监控录像上,熄火、溜车情况较明确,无异议,但是因为监控探头在桩线的左前方,并未正对桩线,监控无法确认当时停车是否到位。依此为理由,与车管所交涉,但J市车管所坚持认为,评判无误,不给解决。

  这该怎么办,思来想去,我作出了一个疯狂的决定:状告J市车管所,维护正当权益。我是这么考虑的,1、因为考试场地车辆难用(大家有体会吧)再次考也不一定能过;2、我是学法律的(2010年通过司法考试),连自己的权利都不能维护,以后还怎么去维护他人的权利?3、通过这个案件,锻炼一下自己诉讼能力也不错;4、即便诉讼失败,还是有权利再考的。左XX想,右思左想,终于下定决心。

  首先,向J市公安局,提出了行政复议的申请。复议申请:要求判决科目二考试合格。理由:J市车管所判决科目二考试不合格,缺乏事实证据。很快J市公安局受理了我的复议申请。但是做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时效不敢恭维,他们也是很难抉择吧,3个月后做出了行政复议决定:1、科目二考试不合格,属于具体行政行为,符合行政复议受案范围,予以受理;2、J市车管所评判无误,对具体行政行为予以维持。3、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失败,按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只能对J市车管所提出行政诉讼。

  2014年6月份,向J市HY区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HY区人民法院不大愿意受理案件,但是,因为我手里拿着行政复议材料,最终还是受理了。并定于6月24日9时开庭审理本案。

  转眼到了开庭日期,我早早的赶到法院,在法庭门口等着开庭。9点一到,法官开庭审理案件,J市车管所委托了2名律师,去了4名工作人员。原告席上我一个人力战群雄,有气势吧,呵呵。双方唇枪舌战的激辩自不待言。归结主要观点:我方主张,J市车管所对科目二考试评判不合格的具体行政行为,缺乏事实依据,请求法院判决科目二考试合格。对方没有正面反驳,而是提出,科目二考试,不是一项具体行政行为,不符合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法官没有当庭裁判,而是拖啊拖,拖了3个月,终于在9月底做出了裁判:科目二考试不属具体行政行为,不属行政诉讼受案范围,驳回起诉。

  一审败诉了,接到判决书的那刻,感觉我累了,真的累了,不和他们较这个针了,算了,就这样吧。休息了一晚,转念一想,我都到这儿了,为什么不坚持下去。不管他,继续告。当天即写上诉状,提交上诉材料。一审HY法院效率真的是个问题,上诉状拖了一月,都没给交上(这里我长了个心眼,一是通过原审法院提交上诉材料,二是通过快递直接将上诉材料邮寄给中级人民法院),最后直到临近他们的最后时效,才给交上。

  上诉材料上交后,二审的J市中级人民法院效率确实挺高,收到上诉材料,马上与我联系,安排10月8日开庭。二审开庭后,J市车管所仍然委派2名律师,去了5名工作人员,我依然是独占群雄。双方你来我往,功防有章有法。对方从方方面面论证,这不是个具体行政行为,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每当对方说一句,我就从《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行政复议决定书》中摘出两句,别的我也不多说。法官最后说了几句话:首先压了压车管所:J市车管所,J市公安局是不是你们的上级机关?是你们上级机关,既然是你们上级机关,为什么你们上级机关认为属于具体行政行为,而你们认为不属具体行政行为呢?随后压了压我,上诉人,你觉得高考阅卷评分,是不是一个具体行政行为?最后法官说,你看你们能不能和解,能和解就和解,不能和解,我们法院就判。

  我当即表示可以和解,只要科目二通过,可以撤诉。J市车管所也听出了法院的话外音,表示愿意和解,但必须得重新考试。我随即向J市车管所提出条件:1、考试可以,但必须保证我通过,我不过不撤诉;2、要安排专门车辆练车;3、要安排适应考试车辆。4、补考费用需要J市车管所承担。J市车管所表示,包过不行,办不了,但是其他条件,可以协调处理,希望我能多练,考过。最后达成谅解,我多练习,去考试,但是不过不撤诉。

  就这样,车管所联系RH驾校,专门安排一辆车供我练习(vip噢),练了5天,并通过RH驾校,安排一辆考试车辆,练了半天,最终考过科目二,我也作出撤诉申请,中院同意撤诉结案。科二过后,又练了2
个月,在2015年2月,顺利通过科目三、科目四,拿到了驾照。

  第二部分,事件法律分析

  1、驾照考试到底是不是一个具体行政行为?驾照考试由车管所考官评判,有明确的法律授权,是授予驾照的一个必须环节,属于行政许可的重要一环,是一个标准的行政许可,属具体行政行为,具有可诉性。

  2、J市公安局作为J市车管所的上级机关,对行政复议的申请,J市公安局可以作出三种决定:1、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相对人可以以J市公安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这是J市公安局不愿看到的。2、更改J市车管所具体行政行为,这是J市车管所不能接受的。3、受理案件,维持J市车管所具体行政行为,这样,如果起诉,只能起诉J市车管所,J市公安局没有任何法律风险,这个才是J市公安局的最佳选择。

  3、J市车管所,在诉讼中的应诉选择,有两种情况:1、认为属于具体行政行为,需要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但是,因为监控安装失误,无法提供事实依据。2、否认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但是因为J市公安局的行政复议决定,使其处境被动。

  4、一审法官的诉讼选择,作为专业的法律人士,法官对车管所应诉选择应该有充分的认识,最好的解决是,促使双方和解结案,但是一审法官最终选择了支持J市车管所,我思来想去,可能的原因是收受了J市车管所好处,开庭时主审法官曾表述“我的车还没审过呢”。

  5、二审法官的诉讼选择,与一审法官相同,判决车管所胜诉,有《行政复议决定书》无法绕过。并且,我态度坚决,将给其自身带来麻烦。判我胜诉,将面临车管所机关单位的压力,并且对一审法官也有不小的影响。所以,最好的选择是和解结案。

  第三部分,事后评判

  驾校的服务实在不敢恭维,交钱之前,你是爷,交了钱之后你就当孙X吧。教练态度好的我真没见过,不要说服务,不骂人的教练不知道你们到过没有?我曾经看到过RH驾校一个教练,骂的那个难听啊,连人家父母啥的都骂,越骂还越生气,还动起手打人。我们是客户还是孙X呢?驾校乱收费,教练吃拿卡要的情况,真的很普遍,这个应该是公开的秘密,不用我多说吧。

  J市车管所的表现还是有可圈可点的地方:1、本人科目三一次性通过,J市车管所并没有记恨,穿小鞋,使绊子;2、因为我的诉讼,J市车管所专门改造了科目二坡道定点停车起步场地,在每个车道上加装两个摄像头,一个正对停车线,观测停车是否到位,一个正对车道右侧,观测车身与路边线距离是否30厘米。知错能改善莫大焉。当然也有很多不足,摆官架子,说话横,也是很不符合公仆的形象的,还望改正噢。

  第四部分,建议和意见

  小车的驾驶,并不是一个多复杂的事,安全与否,不在于驾驶员技术多好,水平多高,而在于安全意识。目前的科目二、科目三考试,应试成分太重,驾校的教学,对实际的驾驶作用有限。考试应来源于实际,来源于生活。比如,坡道定点,定的位置差一点点能有什么危害?倒车入库,一次倒不进去,再倒一次不行吗?熄火,再次打火就可以了;现实生活中,入库中途停车,也没什么问题吧?等等这些,我们在无意义的地方,浪费了太多太多的精力。

  考试场地的车辆实在难用,学员都是新手,好车通过尚且有困难,何况车况再作拦路虎。希望有关部门,加强车辆的保养。

  总体来说,由于驾照考试必须经过驾校的潜规则,导致了学车难,学车贵,各种不正之风的盛行,也导致了学员种种的不满,愤恨。这点,还是提请有司加强关注,适时改革,打破垄断,提高服务质量,顺畅学车流程,才是解决问题的根本所在。


  • 2014-07-20
  •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达成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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