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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XX与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XX公司养老保险一审民事裁定书

  • 合同事务
  • (2017)鲁0406民初1920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泥国辉律师
寻找对方瑕疵逼其撤诉

案件详情

  梁XX与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XX公司养老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书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基本信息

  审理法院: 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

  案  号: (2017)鲁0406民初1920号

  案件类型: 民事

  案  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裁判日期: 2018-01-08

  法  官: 苏X

  审理程序: 一审

  原  告: 梁XX

  被  告: 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XX公司

  文书性质: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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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书正文

  当事人信息

  原告:梁XX,男,1972年9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枣庄市山亭区。

  被告: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XX公司。住所地:枣庄市市中区建华XX*楼。

  法定代表人:王X,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泥国辉,男,1982年1月7日出生,汉族,该单位员工,住山东省博兴县。

  审理经过

  本案在审理原告梁XX诉被告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XX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梁XX于2018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梁XX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梁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梁XX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苏X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

  书记员刘XX


  • 2018-01-08
  • 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
  • 被告
  • 原告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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