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2019年5月19日,江苏XX基于XX的父亲LX代XX的委托,指派杨权法律师担任XX诉DX抚养费纠纷一案的代理人。经向法定代理人LX询问,结合LX提供的证据材料,本律师梳理本案基本情况如下。
2003年,LX与DX经人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开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2007年12月1日,LX与DX育有一女,取名XX。2008年2月4日,LX与DX补办结婚登记手续。2012年7月6日,LX与DX前述离婚协议书并办理离婚登记手续。该份离婚协议书主文为:“1.双方自愿离婚。2.双方婚后无共同财产、无住房、无债权债务。3.子女抚养及探视(望)权:女儿XX由男方(LX)抚养,女方(DX)每年支付抚养费用8000元(包括生活费、医疗费),每半年一付,直至18周岁(每年上半年2月1日、下半年8月1日各付一次),教育费双方各一半。女方有探视(望)孩子的权利。”当日,DX即向LX支付XX的抚养费10000元。2018年7月7日,DX支付抚养费10000元。2018年8月14日,DX支付抚养费5000元。其间,XX接受校外补课所产生的补习费由LX、DXX各半承担。经多次催要生活费、医疗费未果,LX遂打算代XX起诉DX,主张抚养费。
此外,LX与DX于2018年5月23日达成一份新的协议,约定至2018年12月份,DX共承担XX生活费30000元,医疗费、教育费凭票各半承担。
【审理情况】2019年5月27日,本律师代为递交起诉状和证据。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向原告一次性支付自2012年下半年至2019年上半年的生活费31000元,支付医疗费、教育费合计14007.87元;2.判令被告自2019年下半年起,于每年2月1日前支付原告当年度上半年的生活费6000元,于8月1日前支付原告当年度下半年的生活费6000元,医疗费、教育费凭票由被告承担一半(直至原告年满18周岁止);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2019年6月25日,本案经W区人民法院组织调解,原、被告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如下:1.被告DX于2019年6月30日前支付所欠原告XX2018年12月30日前的抚养费5000元。2.自2019年1月1日起至原告XX独立生活止,原告XX的抚养费由被告DX按每年8000元的标准支付,原告XX的教育费由被告DX按每年4000元的标准进行支付(包括补习费用),原告XX的医疗费凭票由被告DX承担一半,上述款项由被告DX分别于每年的6月30日前和12月30日前各支付一半。3.原告XX自愿放弃其余诉讼请求。
【律师分析】支付子女抚养费的问题是离婚案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关乎未成年子女在父母离婚后的生活是否得到保障。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来看,LX与DX于2012年7月6日签署的离婚协议书中所载抚养费的算法,XX的“抚养费”算至2019年上半年,合计为56000元(教育费另算)。而依照LX与DX于2018年5月23日达成的新协议来看,XX算至2018年年底的生活费为30000元,医疗费、教育费另算。前后两份协议的差距看似不能立刻区分清楚,但是结合既有证据材料来看,XX由LX抚养期间,所产生的医疗费、教育费总额仅仅为28015.74元(其中,医疗费为1262.19元,教育费金额为26753.55元)。按照原离婚协议的算法,DX承担的费用总和为69376.78元;按照新协议的算法,DX承担的费用总和为44007.87元(该两种算法所得数额系截至起诉时止)。很明显,新的协议内容不利于保障XX的权益。而产生前后协议不一致的根源在于,离婚协议书中关于抚养费的表述。在处理协议离婚事项时,涉及到未成年子女抚养费给付问题,通常的做法即是,双方约定清楚每月生活费的具体数额,而教育费、医疗费则凭票由双方各半承担。
【律师建议】就涉及支付未成年子女抚养费一事,男女双方在签署离婚协议书时需要列明每月生活费的标准以及支付方式,同时可约定因客观情况(涉及物价水平、子女生活环境等因素)发生变化时,适当调整生活费数额的具体标准。此外,教育费、医疗费既然由双方约定凭票各半承担,抚养子女的一方应保留相应票据。同时,如需给未成年子女报名参加课外补习班的,抚养子女一方应与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协商一致,避免恶意增加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经济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