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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行贷款如期还款,其与民间借贷利息相比要低很多,但是如果逾期还款,那么罚息和复利将会非常的高

  • 合同事务
  • (2019)黔 0112 民初2336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陈磊律师
银行贷款逾期以后,将会计收复利和罚息,其将会是贷款原利息的几倍甚至十几倍,所以银行贷款一定要按期归还,按期归还的利息与一般民间借贷利息相比要低很多很多,如果逾期太久银行起诉,那么你是不可能再要求按照越来的约定按月还款的。

案件详情

  1、案件详细情况 :

  汪XX与李XX系夫妻。2016年10月27日贵州xxx银行市府支行(乙方以下简称市府支行)与汪XX(甲方)签订《个人借款合同》约定:被告汪XX向市府支行借款700000元用于购买童鞋,借款
期限为12个月,即从2016年10月27日至2017年10月26日,贷款利率为月利率11.963%。还款方式为按月结息、到期还本。贷款逾期的,罚息利率为在本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基础上加收50%。贷款利息自贷款转存到甲方账户之日起计算,本合同项下的贷款
按日计息,如甲方不能按期付息,则自次日起计收复利。第十二
条违约责任一、违约情形(一)甲方的违约,发生下列一项或多项情形的,甲方构成违约;.....(6)未按期归还债务本息;.....二、违约救济措施,出现上述(一)至(五)项违约事件,乙方有权行使下述一项或几项权利:(一)有权提前终止合同,停止尚未发放的贷款,停止贷款资金的发放和支付,宣布贷款立即到期,要求甲方立即偿还本合同项下所有到期及未到期债务的本金、利息及费用;(二)按贷款本金的5%。向甲方收取违约金。(四)借款到期前,对甲方未按时还清的利息按本合同第四条约定的贷
款利率和结息方式计收复利。(五)借款逾期后,对甲方未按时还 清的借款本金和利息(包括被乙方宣布全部或部分提前到期的借
款本金和利息)自逾期之日起至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按罚息利率和本合同约定的结息方式计收利息和复利。借款逾期是指甲方未
按期清偿或超过本合同约定的分次还款计划期限归还借款的行为。

  (六)甲方违约致使贷款人采取诉讼、仲裁等方式实现债权的,甲方应当承担乙方为此支付的诉讼费、仲裁费、公告费、催告费、执行费、鉴定费、评估费、律师费、查询费、差旅费得等实现债权的费用,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同日,被告李XX、汪XX(甲方)分别与市府支行(乙方)签订《保证合同》约定:李XX、汪XX自愿为汪XX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的借款金额700000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范围包括本金700000元及利息
(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和乙方垫付的有关费用以及 乙方实现债权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
财产保全费、律师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保证 期间至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满之日后两年止。

  2016年10月27日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向汪XX发放贷款,借款借据载明,借款金额700000元,借款月利率11.963%o,借款日期2016年10月27日。被告汪XX借款后未按照合同约定归还全部借款本息,截止2019年5月13日,被告汪XX尚欠原告借款本金700000元、利息73936.
72元、罚息226938. 16元、复利 57927. 72 元。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xx银行行与被告汪XX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义务。原告依约向被告汪XX履行了贷款义务,被告汪XX未按合同约定归还全部欠款本息,构成违约,被告汪XX应承担偿还借款本金并支付逾期罚息等违约责任。故原告请求被告汪XX偿还所欠借款本金700000元并支付利息及逾期罚息、复利、违约金的主张,
符合合同约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由于该债务系在被告
汪XX与被告李XX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被告李XX对该债务提供的保证系无效保证,但被告李XX对该借款知情并表示同意,故该笔债务属二被告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二被告共同偿还。对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原告实现债权的费用21246元的诉求,双方所签订的合同,虽对此进行了约定,但庭审中原告并未提交证据证明该费用实际发生,故对原告该项请求,本院不予以支持。

  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汪XX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诉求,本院认为被告汪XX系被告汪XX、李XX借款的连带责任保证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的规定,对被告汪XX、李XX所借全部款项以及由此产生的利息、其他经济损失均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本院对原告的该项诉求予以支持。被告汪XX、李XX、汪X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原告的诉请放弃答辩、举证、质证的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 2019-07-23
  • 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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