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案件详细情况 :
被告xxx公司为了建设在绮陌的砂石厂板桥乡的砂石厂,先后多次向原告的借款及利息如下:
一、2014年5月3日,被告向原告借款68万元,截自 2019年元月28日止,按2%的月息计算,应支付原告利息 771325 元。
二、2014年5月13日,被告向原告借款60万元,截自 2019年元月28日止,按2%的月息计算,应支付原告利息 678000 元。
三、2014年6月1日,被告向原告借款60万元,截自 2019年元月28日止,按2%的月息计算,应支付原告利息 671200 元。
四、2014年9月5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5万元,截自 2019年元月28日止,按2%的月息计算,应支付原告利息 263818 元。
五、2014年10月1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2万元,截自 2019年元月28日止,按2%的月息计算,应支付原告利息 127040 元。
六<2014年10月13 H,被告向原告借款20万元,截 自2019年元月28日止,按2%的月息计算,应支付原告利 息 206128
元。
七、2014年11月26 0,被告向原告借款11万元截自2019年元月28日止,按2%的月息计算,应支付原告利息 110000 元。
八、2014年11月29 0,被告向原告借款7万元,截自 2019年元月28日止,按2%的月息计算,应支付原告利息 67200 元。
九、2015年2月1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0万元,截自 2019年元月28日止,按2%的月息计算,应支付原告利息 95809 元。
十、2015年2月17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0万元,截自 2019年元月28 H止,按2%的月息计算,应支付原告利息 95273 元。
十一、2015年3月20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0万元,截 自2019年元月28日止,按2%的月息计算,应支付原告利 息92536元。
十二、2015年4月21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2.0715元, 截自2019年元月28日止,按2%的月息计算,应支付原告 利息108560元。
被告在其沙厂建设期间,共向原告借款305.0715元,应支付原告利息XXX元,本利共计XXX元。
期间,被告先后归还了原告利息570000元,还应支付原告本利共计XXX元。
2016年4月20日,因被告所借款项是用于四个股东应出资的投资款,按当时时间为止,原告与四被告进行了财务清算,按照四股东占股比例,确认了四被告所欠原告的欠款额,并签署《投资结算报告》。为此,被告的建材厂在最后清算归还了所欠原告借款及利息后,不足部分应由四个股东按照建材厂的占股比例补足所欠原告的借款及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