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任XA与白X、任XB三人合伙,以白X名义承包C公司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三人为亲属,无书面约定,口头约定任XA负责总工程,白X负责账务、任XB管理现金,所有开支由任XA签字后可报销上账。2012年3月,任XB谎称C公司要求缴纳保证金90万元,任XA和白X没有怀疑其真实性,表示同意缴纳。2016年,三人散伙,结算账务时任XA才得知,任XB并未向C公司缴纳90万元保证金,仅缴纳了40万元,剩余50万元任XB已经据为己有并用于放贷,且在2014年,C公司已经用一部分公司财产顶抵保证金。立案之前,任XB已将一辆铲车及部分现金返还给白X。
任XA向法院起诉,要求任XB退还50万保证金的三分之一,即166000元,同时向法院主张要求任XB支付自2013年9年至起诉之日的利息共计239040元。
本案的难点在于本起合伙事务中无任何正式的书面协议,三人由于为亲属关系,所有的事项均为口头约定,任XB向C公司放贷的事实只有一张借条的复印件,且C公司现任法人与借条上的法人非同一人。任XA陈述的一些事实,无证据支持。
案件委托之后,代理人先是持律所介绍信向有关单位调取证据,被拒绝,后积极向法院申请调查令,多次协调后法院出具了调查令,调取到了与本案有关的证据,最终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
开庭过程中,任XB出具了两份证言,一直坚称合伙并非结束,工程仍在继续,事实也如此,但是任XA已经退伙,对于任XB的证言,因为没有证人到庭,代理人当庭提出了反驳意见,且当庭播放了两段录音,这两段录音的内容与任XB出具的证言互相矛盾,虽然不能单独作为证据使用,但是反驳了任XB的证据。最后法院并未采信任XB的证据。
庭审之后,法院判决任XB于判决生效后7日内支付任XA166000元及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