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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之建筑工程合同纠纷案例

  • 承包合同
  • (2018)川0823民初1628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苟振华律师
通过律师专业的工作,原告达到起诉的目的。

案件详情

  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8)川0823民初162X号

原告:四川XX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燃灯寺路百花顺和XXXX号 法定代表人:张XX,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苟振华,四川XX律师。 被告:绵阳市XX公司,住所地绵阳高新区绵兴北XX。 法定代表人:罗X,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该公司职工。 第三人:杜X某,男1954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XX县XX镇华阳街XX号。
公民身份证号码:XXX.
原告:四川XX公司与被告绵阳XX公司、第三人杜X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四川XX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1、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欠款及资料费508695。00元、补偿费40000.00元、工程欠款违约金XXX.00元。此三项合计698695.00元;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2年5月8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告将其中标的剑阁县剑门新XX“幸福公寓”的A标段6#、7#、8#楼的桩基工程分包给原告施工建设,合同预计工程价款约定为人民币98万元,最终按实际完成的桩长工程量进行结算。2012年9月份原告施工完成,检测合格并按照合同完成且交付了桩基工程。2015年1月28日原告委托代理人李X与被告委托代理人杜X某共同对原告总共完成的工程量,已支付工程款以及还应支付给原告工程款进行了确认。2016年5月23日,原告代理人李X在向被告代理人杜X某提交工程款结算资料时,被告方代理人杜X某向原告代理人出具了欠条一张,上面载明:“欠到李X幸福公寓6#、7#、8#楼资料费延期补偿费共四万元正,在工程结算期内一次付清(40000.00元正)。此据,杜X某。2016年5月23日”。后原告多次向被告追索其他拖欠的工程款及资料延期补偿费。被告均未向原告支付下欠款项。现诉来本院依法支持如前诉请。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绵阳市XX公司向原告四川XX公司支付剑阁县剑门新XX幸福公寓A标段6号、7号、8号楼桩基工程项目工程款508695.00元以及资料补偿费40000.00元,以上合计费用548695.00元,该笔款项限被告绵阳市XX公司于2018年12月31日前向原告四川XX公司支付完毕;
二、原告四川XX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三、案件受理费5393.00元,由被告绵阳市XX公司负担。(该案件受理费已由原告四川XX公司垫支,由被告绵阳市XX公司于2018年12月31日前直接支付给四川xx工程勘察设计咨询有限公司);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法律效力。

审判员:任XX 二0一八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
阙某某(代)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本案有关当事人、单位及法官、书记员的姓名皆已进行处理


  • 2018-08-14
  • 剑阁县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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