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调解结案。

  • 著作权
  • (2017)粤0305民初18891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韩宗强律师
基于案件事实,理清法律关系,追求公平处理。

案件详情

  案例内容建议格式: 案情简介
2017年9月,委托人临沂XW大厦有限公司在自己公众号里转载了一篇《为什么葫芦娃有且只有七个》的娱乐文章,原告上海**电影制片厂有限公司认为侵犯了其被授权保护的著作权,提起诉讼,要求停止侵权、赔偿损失。
办案经过
接受委托后,代理律师根据有关材料分析认为:一、被告转载的文章中涉案人物形象属合理使用的情况,并不构成对原告著作权有关权利的侵犯。根据我国著作权法和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构成合理使用的一种情形是"适当引用",是指"为介绍、评价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使用不经著作权人许可的已经发表的作品的,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著作权法是对一系列专有权利进行保护的目的,不仅在于保持作者的正当权利,提高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创作积极性,同时还在于促进作品的传播和使用,提高人们的精神生活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推动经济发展和人类社会进步。法律对著作权的保护,不是为了让创作者对作品的传播和使用进行绝对垄断。原告转载的有关文章涉案的影视作品人物形象的使用,完全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合理使用规范,不构成侵权。二、答辩人转载的文章涉案人物形象合法来源于共享网站。答辩人在微信公众号上转载的"为什么葫芦娃有且只能是7个"的文章,在2016年7月5日凤凰资讯(news
XXX)、2016年7月11日遨游哈哈(XXX)等数百个共享网站上都有涉案文章,答辩人公开获得的文章中涉案作品符合相关约定和法律。三、被告转载的文章,是正面评价原告电影作品的人物形象,毫无贬损内容,有助于影视美术人物作的传播。转载有关文章并非用于商业目的,仅限于内部阅读,传播范围有限,截止目前浏览量也仅有400人。四、原告诉求赔偿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被告合理使用涉案作品,不影响原告对其原有作品的正常使用,没有挤占被答辩人作品的商业价值,也没有给原告造成商誉受损,未受到任何经济损失,被告也未因此获得任何收益。综上所述,被告转载的文章中涉案的作品,属于法律上的合理使用涉案作品,不构成著作权侵权。转载的文章毫无贬损有关影视美术作品有关人物形象的内容,没有给原告造成商誉和经济上的损失,不应给予任何经济赔偿,原告要求赔偿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案件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委托人及时删除转载的文章,并给予原告一定经济补偿,原告撤诉。 律师说法
国家加大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任何用于商业宣传的引用、转载均可构成对他人著作权的侵权。通过此案,给委托人提出法律意见,规范今后的推广宣传。


  • 2018-01-10
  •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被告
  • 达成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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