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胡XX与吴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婚姻家庭
  • (2015)长安民初字第06135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高维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胡XX。
委托代理人高维,陕西XX律师。
被告吴XX。
原告胡XX与被告吴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XX及其委托代理人高维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XX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出庭应诉。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胡XX诉称,与被告婚后感情一般,被告嗜酒成性,经常打牌,且常在酒后打骂她和孩子,并经多次劝说被告无效。2015年2月被告离家出走至今未归,现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感情完全破裂,坚决要求离婚。
被告吴XX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出庭、无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9年相识后自由恋爱谈婚,2002年3月15日生有一子吴某甲,后在2008年12月24日在长安区民政局补办结婚登记结婚,婚初夫妻关系尚可。后在共同生活,原、被告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被告于2015年2月离家外出至今未归。此后,原告多次联系未果。2015年12月9日原告向本院诉请离婚。庭审中,原告坚持其离婚请求,而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出庭应诉,亦未提供书面答辩意见。
以上事实有结婚证、庭审笔录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登记结婚,并育有一子,婚初夫妻关系较好,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后虽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致夫妻关系不睦,但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只要双方今后生活中能互相理解、尊重,努力经营婚姻,夫妻关系是可以维系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胡XX要求与被告吴XX离婚的诉讼请求。
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胡XX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何俊英
人民陪审员刘水娟人民陪审员白清莲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金XX
  • 2016-04-28
  •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 原告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