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XX,男,1978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
委托代理人:乐XX,江苏XX律师。
委托代理人:高迎春,江苏XX律师。
被告:孟XX,男,1969年5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现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被告:丁XX,女,1968年9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现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被告:孟X,男,1991年5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现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原告吴XX与被告孟XX、丁XX、孟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原告吴XX于2017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XX撤回起诉确系自愿,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XX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880元,减半收取计2440元,由吴XX负担。
审判员 魏 莲
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吴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