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吴XX与孟XX、丁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债权债务
  • (2017)皖0302民初117号之一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高迎春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吴XX,男,1978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
委托代理人:乐XX,江苏XX律师。
委托代理人:高迎春,江苏XX律师。
被告:孟XX,男,1969年5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现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被告:丁XX,女,1968年9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现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被告:孟X,男,1991年5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现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原告吴XX与被告孟XX、丁XX、孟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原告吴XX于2017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XX撤回起诉确系自愿,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XX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880元,减半收取计2440元,由吴XX负担。
审判员 魏 莲
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吴XX
  • 2017-04-07
  • 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 原告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