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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XX与吴XX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合同事务
  • (2014)长安民初字第04362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高维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何XX。
委托代理人郭X,陕西XX律师。
委托代理人辛X,陕西XX律师。
被告吴XX。
委托代理人王X,陕西XX律师。
委托代理人高维,陕西XX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XX诉被告吴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吴XX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当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申请将本案移送至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经审查本院认为:2013年11月29日,原、被告签订加工承揽合同,约定由原告何XX为被告吴XX加工定做沙发等家具,该合同约定对争议的解决方式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现被告以其住所地在西安市未央区为由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因双方约定解决纠纷由长安区人民法院管辖,现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理由不能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吴XX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杨宝健
二〇一四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周X
  • 2014-09-04
  •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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