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晓光,辽宁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苑XX,女,1967年4月4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岫岩镇大宁街西XX******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XX,岫岩满族自治县玉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苑XX与被上诉人苑XX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不服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7)辽0323民初27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9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诉称:请求依法改判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依法继承84.48平方米的房屋。一审认定的事实错误,作为遗产继承的房屋面积应为84.48平方米,一审法院认定房屋面积为59.74平是错误的。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就法定继承纠纷一案达成如下协议,请求人民法院确认:
一、双方对岫房权证私字第053**号(位于岫岩县宏新XX)房屋各享有50%的份额;
二、双方关于本法定继承纠纷案结事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一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苑XX承担。
本调解协议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XX
审判员 杨XX
审判员 郭 盈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赵X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