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起诉人):赵XX,男,1951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盐山县。
委托代理人:韩建成,天津XX律师。
上诉人赵XX因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2018)冀0925民初2669号不予受理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赵XX上诉请求:(一)依法撤销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2018)冀0925民初2669号民事裁定书;(二)依法裁定指令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事实和理由:首先,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第七用益物权纠纷中第55条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包括三种案由:(1)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2)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3)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纠纷。
第十合同纠纷中第119条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包括六种案由:(1)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2)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3)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合同纠纷、(4)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合同纠纷、(5)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合同纠纷、(6)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
由此可见,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各类纠纷均属于我国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
其次,本案中涉及两份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上诉人作为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将案涉承包地转包给盐山县韩集镇纸坊村村民委员会,后盐山县韩集镇纸坊村村民委员会将上述承包地又转包给河北XX公司用作农药生产,被上诉人河北XX公司在案涉承包地上建造了房屋及厂房。
盐山县韩集镇纸坊村村民委员会与河北XX公司之间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因违反国家强制性法律规定导致无效。
上诉人因盐山县韩集镇纸坊村村民委员会的违法行为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损而提起民事诉讼主张解除转包合同、要求返还承包地的诉讼请求,是完全符合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要件的,属于典型的由受民法调整的民事主体间的财产关系所引起的纠纷。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上诉人提交了其与盐山县韩集镇纸坊村村民委员会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等相关证据,上诉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具备原告主体资格,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以及事实和理由,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其起诉符合受理条件。
原审裁定不予受理错误,应予纠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2018)冀0925民初2669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指令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栗XX
审判员温XX
审判员王铁川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刘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