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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还裁定王XX县人保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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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诉讼代理人
段剑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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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原审原告)王XX,男。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XX,男。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XX,女。
委托代理人段XX,山西XX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XX公司,所在地山西省晋中市祁县XX。
负责人李XX,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武XX,山西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XX,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祁县XX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祁县东观镇东高XX。
法定代理人罗XX,任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邯郸XX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武安市南环XX***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XX,男。
上诉人王XX等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襄垣县人民法院(2013)襄民初字第3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XX等共同委托代理人段XX,上诉人中国XX公司委托代理人武XX到庭参加了诉讼,被上诉人祁县XX公司、邯郸XX公司、李XX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西省襄垣县人民法院(2013)襄民初字第32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山西省襄垣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景X法
代理审判员  秦 坤
代理审判员  李国君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贾XX
  • 2015-12-21
  •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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