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尉XX,男,1990年12月26日出生,满族,住辽宁省抚顺市新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志君,贵州XX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贵州XX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
法定代表人:魏X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贵州XX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XX,贵州XX律师(实习),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尉XX诉被告贵州XX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尉XX于2017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尉XX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达,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尉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尉XX负担。
审 判 长 韩 龙
人民陪审员 丁希勤
人民陪审员 王青松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罗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