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佘XX,女,汉族,1978年12月8日出生,住潮州市XX。
委托代理人:刘XX,系广东XX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楷俊,系广东XX实习律师。
被告:黄XX,女,汉族,1966年10月30日出生,住潮州市XX。
被告:吴XX,男,汉族,1965年12月11日出生,住潮州市XX。
原告佘XX诉被告黄XX、吴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日立案。
原告佘XX于2018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当事人有案外和解余地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依法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佘XX撤诉。
本案受理费因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折半收取为人民币81元,由原告佘XX负担。
审判员刘先加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林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