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X,女,1980年1月10日生,汉族,住昆山市。
被告:徐X,男,1978年1月4日生,汉族,住昆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艳梅,江苏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XX,江苏XX实习律师。
原告朱X与被告徐X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受理,原告朱X于2017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朱X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X撤诉。
案件受理费5350元,由原告朱X负担。
代理审判员镇永娟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刘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