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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X、戴X与西安市长安区XXXX村村民委员会、西安市长安区XXXX村东组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诉讼仲裁
  • (2013)长民初字第03652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高维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张X,女,汉族,农民。
原告戴X,女,汉族,系原告张X之女。
法定代理人张X,系原告戴张明溪之母,本案第一原告。
委托代理人崔X,陕西XX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XX,陕西XX律师。
被告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办XXX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道XXXXX村。
法定代表人张X,系XXX村村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王X,陕西XX律师。
委托代理人高维,陕西XX律师。
被告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办XXX村东组。住所地同上。
诉讼代表人崔X,系XXX村东组组长。
委托代理人王X,陕西XX律师。
委托代理人高维,陕西XX律师。
原告张X、戴X与被告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办XXX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XXX村委会)、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办XXX村东组(以下简称XXX村东组)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万媛媛独任审判,于2013年10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X及其委托代理人崔X、刘XX,两被告之共同委托代理人王X、高维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两原告诉称:两原告均出生在被告村、组,户口登记在被告村、组,系被告村组合法村民。2013年,被告村、组土地被征用,被告XXX村东组向本组每位村民发放征地补偿款30000元,但未给其发放,故起诉要求两被告支付其征地补偿款共计6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两被告辩称:依照本村制定的征地款分配补偿方案,两原告未在本村居住生活,无论其户口是否迁出,两原告都不应分得征地补偿款。
经审理查明:原告张X出生并生长于XXX村东组,户口登记在XXX村东组,并以XXX村村民身份办理了农村合作医疗以及养老保险。2009年,张X与西安市长安区韦曲非农业户口居民戴E结婚,婚后张X户口并未迁至戴E户口所在地,仍留在XXX村东组。2010年10月18日,张X生育原告戴X,并将戴X的户口登记在XXX村东组。2012年11月29日,张X与戴X离婚,离婚后戴X随张X生活。2013年3月,XXX村东组部分土地被征用;2013年5月10日,被告XXX村村委会与各村民代表、各村民小组召开会议,制定并公布了《XXX村征地补偿费分配方案》,被告XXX村东组按照该方案,以每人30000元标准,向本组其他村民发放了征地补偿款,但未向两原告发放。两原告索要未果,遂于2013年6月18日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支付其征地补偿款。审理中,两原告坚持其诉讼请求,认为自己系被告村、组合法村民,应当与其他村民享有同等村民待遇,分得征地款;两被告则认为两原告未在本村居住生活,坚持其辩称意见,不同意给原告分款。因两被告不同意调解,本案未能调解。
以上事实,有庭审笔录、户口本、离婚证、XXX村征地补偿费分配方案、农村合作医疗手册等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规定:“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该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原告张X出生在XXX村东组,户口登记在XXX村东组,虽曾与居民戴X结婚,但其户籍并未迁出,仍留在XXX村东组,其应当具备被告村、组的村民主体资格,享受同等村民待遇。被告村、组的集体土地被征用后,其征地补偿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款)是失地村民的基本生活保障,该项基本权利其应当享有,故被告XXX村东组向本组其他村民每人发放征地款30000元却未向原告张X发放的行为,侵害了原告张X的合法权益,原告张X要求被告XXX村东组支付该款的诉讼请求成立,依法应予支持。同时,原告戴X出生在XXX村东组,其户籍随母亲登记到XXX村东组,并不违反我国相关户籍制度,戴X也因此取得了XXX村东组的合法村民资格,应当享有村民权利,故对原告戴X要求XXX村东组支付征地补偿款之诉请,依法应予支持。被告XXX村村委会参与征地补偿费分配方案的制定,对XXX村东组之征地补偿款统一管理,并参与了征地补偿款的发放,故其应对XXX村东组之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为平等保护公民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办XXX村东组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两原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款共计60000元。
二、被告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办XXX村村民委员会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付款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东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万媛媛
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陈XX
  • 2013-10-14
  •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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