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XX,女,1955年11月27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吴伟,男,1951年10月25日生,汉族,明光市人。
被告:陶XX,男,1956年7月4日生,汉族,怀远县人。
被告:戴XX,男,1977年12月16日生,汉族,武义县人。
委托代理人:李XX,浙江XX律师。
第三人:周XX,男,1967年9月22日生,汉族,武义县人。
本院于2014年7月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徐XX诉被告陶XX、戴XX、第三人周XX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杨X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且不妨碍他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元25元,由原告徐XX负担。
审判员杨X
二〇一四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王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