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张家港市华东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张家港市XX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合同事务
  • (2015)张乐商初字第00065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季秋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张家港市华东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XX。


法定代表人邵XX,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XX,江苏XX律师。


被告张家港市XX厂,住所地张家港市XX。


投资人陆XX,厂长。


委托代理人季秋,江苏XX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家港市华东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家港市XX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家港市华东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家港市华东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50元,由原告张家港市华东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沈X



书记员  陈X


  • 2015-07-31
  •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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