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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XX公司与黄山XX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 合同事务
  • (2015)黟执字第00103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季秋律师

案件详情




申请执行人:江苏XX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凤凰镇港口恬庄村太平XX,组织机构代码561XXXX2824-6。


法定代表人:潘X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季秋,江苏XX律师。


被执行人:黄山XX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黟县碧阳镇城南新XX,组织机构代码689XXXX8054-4。


法定代表人:施XX,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黟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1日作出的(2015)黟民二初字第0000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即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黄山XX公司的存款811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吴XX



书记员 汪XX(代)


附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对已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其他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查封、扣押、


冻结解除的,登记在先的轮候查封、扣押、冻结即自动生效。


其他人民法院对已登记的财产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通知有关登记机关协助进行轮候登记,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应当允许其他人民法院查阅有关文书和记录。


其他人民法院对没有登记的财产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制作笔录,并经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执行人员及被执行人签字,或者书面通知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


  • 2015-06-05
  • 黟县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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