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市XX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五联协平爱联工业区7号厂房34栋1、2、4楼。
法定代表人:陈X,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尹XX,广东XX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卫平,广东XX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向X,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申请人深圳市XX公司(下称“XX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向X劳动纠纷一案,申请撤销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深龙劳人仲(龙城)案【2016】5564号仲裁裁决。本院于2016年8月1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XX公司称:一、关于被申请人入职时间问题,仲裁委在本次仲裁中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二、关于被申请人的工资结构问题,仲裁委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三、劳动合同签订情况,仲裁委认定申请人应当支付被申请人双倍工资,是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因此,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该裁决。
本院认为,关于向X的任职时间、工资结构以及劳动合同签订情况的问题,均属于事实的查明和认定,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关于撤销仲裁裁决的情形。故,本院认为,XX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深圳市XX公司的申请。
本案申请费人民币400元,由深圳市XX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黄 振 东
审 判 员 刘 灵 玲
代理审判员 黄 玮 娜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九日
书 记 员 叶X(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