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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XX诉徐X、张X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劳动工伤
  • (2013)未民张初字第00524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高维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陈XX,男,1972年3月15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X,陕西XX律师。
委托代理人高维,陕西XX律师。
被告徐X,男,1978年3月26日生,汉族.
被告张X,男,1982年7月13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XX诉被告徐X、张X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XX于2014年6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陈XX申请撤诉,属其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陈XX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964元,原告已交,由原告承担982元,退还原告982元。
审判长张锐
代理审判员蔡文波
代理审判员薛敏丹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辛X
  • 2014-06-11
  •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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