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XX,个体户。
委托代理人韦维,XXX律师。
委托代理人唐XX,XXX律师。
被告融安县浮石镇泉头村九龙XX。住所地:融安县浮石镇泉头村九龙XX。
负责人覃XX,组长。
被告融安县XX村民小组。住所地:融安县XX。
负责人覃XX,组长。
被告融安县XX村民小组。住所地:融安县XX。
负责人曾XX,组长。
被告XX公司。住所地:融安县浮石镇七星XX。
法定代表人朱XX,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韦XX,融安县XX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周XX,1964年5月16日。
原告黄XX与被告融安县浮石镇泉头村九龙XX、融安县XX村民小组、融安县XX村民小组、XX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黄XX于2016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XX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349元,减半收取2674.5元,由原告黄XX负担。
审 判 长 周XX
审 判 员 韦XX
人民陪审员 黄小妹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