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唐X,个体工商户。
委托代理人:吴伟,安徽濠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X,个体工商户。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X诉被告高X变更抚养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唐X于2015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唐X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唐X负担。
审判员 张 睿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XX
189 5506 08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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