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张XX与张XX抚养费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 婚姻家庭
  • (2015)莱州执字第1331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李广武律师

案件详情




申请执行人:张XX,女,2014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烟台市。


法定代理人:于某某,女,1988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烟台市。


委托代理人:李广武,山东XX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XX,山东XX律师。


被执行人:张XX,男,1981年4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


委托代理人:唐XX,山东XX律师。


申请执行人张XX与被执行人张XX抚养费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张XX以本院(2014)莱州柞民初字第49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张XX拒绝履行为由申请执行,本院已受理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张XX的存款98000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邓XX



书记员  张XX


  • 2015-06-12
  • 莱州市人民法院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