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迟X。
委托代理人李广武,山东XX律师。
被告何XX。
本院在审理原告迟X诉被告何XX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6月25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迟X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迟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为1750元,保全费1320元,共计3070元,由原告迟X负担。
审 判 长 孙 成 旭
人民陪审员 王 国 庆
人民陪审员 于 泽 福
书 记 员 吕XX(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