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迟X与何XX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公司经营
  • (2014)芝民社二初字第191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李广武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迟X。


委托代理人李广武,山东XX律师。


被告何XX。


本院在审理原告迟X诉被告何XX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6月25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迟X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迟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为1750元,保全费1320元,共计3070元,由原告迟X负担。


审 判 长 孙  成  旭


人民陪审员 王  国  庆


人民陪审员 于  泽  福



书 记 员 吕XX(代)


  • 2014-06-25
  •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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