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人:胡X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XX君,江西赣东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童XX,江西赣东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肖XX,女,1966年1月12日生,汉族,上饶县人,住江西省上饶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明红,江西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反诉被告):沈XX,男,1966年3月8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上饶县。
案由: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上诉人中国XX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肖XX、沈XX人寿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2017)赣1102民初2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反诉是指在一个已经开始的民事诉讼程序中,本诉的被告以本诉原告为被告,向受诉法院提出的与本诉有牵连的独立的反诉请求。反诉提起的一个重要条件是反诉只能是本诉被告向本诉原告提起,而不能对原告以外其他人。本案原审中,中国XX公司向肖XX、沈XX提起了反诉,而沈永并不是本案本诉原告,故原审法院将沈XX列为本案反诉被告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2017)赣1102民初21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中国XX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65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罗 玮
审判员 姜一珉
审判员 夏旭莉
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邱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