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人:周XX,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明红,江西XX律师。
被告:郑XX,男,1970年6月14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乐平市。
被告:许XX,女,1967年8月27日生,汉族,住江西省横峰县。
原告江西XX诉被告郑XX、许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6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如不采取保全措施,可能造成判决难以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告郑XX、许XX价值80,360.42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宾良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