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孙XX,男,农民。
委托代理人:吕XX,系普兰店市新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刘XX,系辽宁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XX,男,农民。
委托代理人:郑XX,男,系被上诉人之子。
委托代理人:李XX,系辽宁XX律师。
上诉人孙XX因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普兰店市人民法院(2014)普民初字第3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孙XX于2014年10月30日自愿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孙XX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上诉人孙XX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孙XX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白X
审判员吕XX
审判员杨威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葛X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