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运城市XX公司。
委托代理人刘俊,山西XX律师。
委托代理人兰XX,山西XX律师。
被告运城市国土资源局。
委托代理人赵XX,山西XX律师。
原告运城市XX公司诉被告运城国土资源局不服国有土地出让价款缴纳通知书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运城市XX公司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运城市XX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运城市XX公司负担。
审判长贾朝波
代理审判员李姣
代理审判员王娜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王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