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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运城市XX公司诉被告运城国土资源局不服国有土地出让价款缴纳通知书一案行政裁定书

  • 行政类
  • (2016)晋0802行初31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刘俊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运城市XX公司。
委托代理人刘俊,山西XX律师。
委托代理人兰XX,山西XX律师。
被告运城市国土资源局。
委托代理人赵XX,山西XX律师。
原告运城市XX公司诉被告运城国土资源局不服国有土地出让价款缴纳通知书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运城市XX公司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运城市XX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运城市XX公司负担。
审判长贾朝波
代理审判员李姣
代理审判员王娜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王X
  • 2016-06-02
  •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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