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诉讼代理人:曾XX,X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蓝青,XXX律师。
被告:XX公司,住所地广西龙胜各族自治县龙胜镇北岸新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XXXX1034788J。
法定代表人:陈XX,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龙XX与被告XX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3日立案。原告龙XX于2018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龙XX撤诉。
案件受理费178元,减半收取计89元,由原告龙XX负担。
审 判 长 符慧宁
审 判 员 龙林华
人民陪审员 吴春玲
二〇一八年十月八日
法官 助理 满 敏
代书 记员 李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