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仲裁被申请人):武汉XX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XX(滠阳大道XX)。
法定代表人:戴X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XX,湖北XX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何XX,湖北XX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原仲裁申请人):王XX。
申请人武汉XX公司与被申请人王XX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武汉市黄陂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9月15日作出陂劳人仲裁字(2015)第61号仲裁裁决。武汉XX公司不服该仲裁裁决,向本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本院在审理过程中,武汉XX公司以双方已就该争议达成一致调解意见为由于2016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武汉XX公司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武汉XX公司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
本案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武汉XX公司负担。
审判长 赵XX
审判员 吴建铭
审判员 陈蔚红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曾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