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逄凤X,女,1976年3月11日出生,满族,农民。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XX。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XX,原判误写为刘少权,男,1964年9月22日出生,满族,农民。住所地:同上诉人。
委托代理人:唐晓光,辽宁XX律师。
上诉人逄凤X为与被上诉人刘XX离婚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3)鞍岫民红初字第3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逄凤X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逄凤X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逄凤X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逄凤X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秦XX
审判员:刘XX
审判员:王珍付
二〇一四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崔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