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XX,女,1972年2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胡XX,男,1970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王莲,河南XX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XX与被告胡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XX于2016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XX负担。
审判员 马长军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关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