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朱XX,男,1966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
委托代理人:王伟栋,福建XX律师。
被执行人:张XX,男,1979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东山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朱XX与被执行人张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朱XX于2018年11月9日撤回本案执行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闽0205执136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吴靖峰
审判员方珺
审判员卢建斌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九日
代书记员肖XX
附本裁定所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二十条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