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XX。
被告青岛XX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平度东环路26号天津XX与泉州XX。
法定代表人张X,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XX,平度德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案在审理原告杨XX与被告青岛XX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杨XX于2014年7月3日以自行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XX自愿撤回起诉,其行为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邮寄费60元,共计65元,由原告杨XX负担。
审判长徐丛堂
审判员刘虹
人民陪审员王风宽
二〇一四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马X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