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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XX与蔡XX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合同事务
  • (2018)赣1102民初3755号
合同事务
蔡明红律师 在线
江西赣捷律师事务所 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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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详情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明红,江西XX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愿,江西XX实习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蔡XX,男,1985年4月17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宁德市人,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
原告刘XX与被告蔡XX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刘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归还拖欠原告的转让费75,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按月利率2%自2016年3月30日起计算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律师代理费5,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11月20日,原、被告签订《经营权转让合同》,双方约定原告将位于上饶市广丰区永丰街道沿河路红枫树宾XX二、三楼的振兴温泉足浴店转让给被告,转让费11万元。合同还约定,被告以分期付款的方式进行支付,如被告未按时付款或到期后仍未付清,被告应以总金额11万元为基础,按月利率3%的标准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且还需承担原告因主张权利而产生的费用。合同签订后,原告按合同约定向被告交付了上述足浴店及店内设备、家具等。被告仅于2016年1月30日支付2万元,2月29日支付15,000元,共计35,000元,之后未向原告支付任何款项。现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要求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应有明确的被告。本案中,经过核实,原告在起诉状所列写的被告蔡XX身份信息中身份证号与姓名不符,身份证号不对应姓名为蔡XX的中国公民,因而应认定原告的起诉没有明确的被告,故应驳回原告的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刘XX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92元,退回原告刘XX。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杨志勇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黄XX
  • 2018-12-13
  • 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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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明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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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明红律师毕业于福建农业大学,2008年开始从事律师职业至今,2012年在浙江大学民商法硕士研究生专业毕业(在职)。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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