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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温知初字第00292号

  • 知识产权
  • (2013)浙温知初字第292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余守坤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潘XX,男,汉族,1976年11月17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余守坤,浙江XX律师。


被告朱XX,男,1975年1月13日出生,温州市XX厂业主,经营地址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茶山街道XX。


本院在审理原告潘XX与被告朱XX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潘XX以其已与被告朱XX达成和解并已履行为由,于2014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潘X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潘XX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潘XX负担。


 


 


 


 


审 判 长  郑XX


审 判 员  白海玲


人民陪审员  李XX


 


 



 


代书 记员  郏XX


 


 


  • 2014-01-08
  •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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