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岫岩满族自治县食品工业园区仙人嘴办事处于家岭村东XX前组63户村民。
代表人:董XX,男,满族,农民,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
代表人:王XX,女,满族,农民,住所地同上。
代表人:张XX,男,满族,农民,住所地同上。
委托代理人:唐晓光,辽宁XX律师。
被告:岫岩满族自治县食品工业园区仙人嘴办事处于家岭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食品工业园区仙人嘴办事处于家岭村。
法定代表人:佟XX,该村村长。
被告:岫岩满族自治县食品工业园区仙人嘴办事处于家村14户村民。
代表人:崔XX,男,满族,农民,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
代表人:董XX,男,满族,农民,住所地同上。
代表人:张XX,男,满族,农民,住所地同上。
委托代理人:孙XX,辽宁XX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岫岩满族自治县食品工业园区仙人嘴办事处于家岭村东XX前组63户村民诉被告岫岩满族自治县食品工业园区仙人嘴办事处于家岭村民委员会、崔XX、董XX、张XX等14户村民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的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姜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曾XX
审判员王XX
审判员姜松淋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赵X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