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SELZERWOLFGANGGUNTER。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XX,北京市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朱X,男,汉族,1980年11月15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广东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卫平,广东XX实习律师。
上诉人施XX因与被上诉人朱X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6)粤0304民初240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施XX的上诉请求为:依法撤销原审判决,改判由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经济损失20万元。
被上诉人朱X二审答辩意见为:上诉人的上诉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也没有证据证明被上诉人给上诉人造成了损失。请求法庭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本院二审查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以被上诉人在职期间,工作不认真,存在损害上诉人的利益的行为,给上诉人造成巨大损失为由,要求被上诉人向其赔偿经济损失20万元。但上诉人提交的情况说明、邮件、考勤表等证据不足以证明被上诉人在职期间给上诉人造成了经济损失,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赔偿经济损失的请求缺乏事实依据。原审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处理正确,本院予以确认。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上诉人施XX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李凤麟
审 判 员 刘欢飞
代理审判员 谢冰羚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刘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