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徐X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X,广东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XX,广东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XX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XX,组织机构代码892XXXX8633-X。
负责人:尤X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湖南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XX,湖南XX实习律师。
原审原告:朱XX,男,汉族,1966年12月4日出生,户籍地址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
原审原告:汪XX,女,汉族,1968年8月24日出生,户籍地址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广东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XX,广东XX实习律师。
原审被告:深圳市XX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中心城XX,组织机构代码715XXXX1566-2。
法定代表人:陈X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XX,该公司员工。
原审被告:杨XX,男,汉族,1977年7月14日出生,户籍地址湖南省邵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XX,广东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卫平,广东XX实习律师。
上诉人中国XX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XX公司、原审原告朱XX、汪XX、原审被告深圳市XX公司、杨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6)粤0307民初74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XX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亦未申请缓减免交诉讼费,应按其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中国XX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黄振东
审 判 员 刘灵玲
代理审判员 黄玮娜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日
书 记 员 曾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