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毛XX
委托代理人周爱荣,江苏XX律师。
委托代理人先XX,江苏XX律师。
被告姚XX
原告毛XX与被告姚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朱模宝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毛XX及其委托代理人先XX,被告姚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毛XX诉称,原、被告于2009年经人介绍认识,同年年11月24日登记结婚,2010年12月25日生一子姚X福。原告一直在娘家生活,婚生子也一直随原告生活,由于婚前了解较少,婚后沟通存在问题,被告很少回家看望原告母子,也不支付孩子抚养费用。另加上被告家庭原因,目前原、被告感情已破裂,无法继续一起生活。现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双方之子姚X福由原告抚养,由被告支付小孩抚养费、教育医疗等费用。
被告姚XX辩称,我们双方没有大的矛盾,而且有的矛盾是两家父母原因造成的。我们结婚成家很不容易,且双方没有要到离婚的地步。为了家庭和子女利益,我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上列原、被告于2009年11月24日登记结婚,于2010年12月25日生一子姚X福。婚后夫妻感情尚可。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在法庭上的陈述,原告提供的结婚证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结婚,有一定的婚姻基础,现原告要求离婚,应提供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但其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证实,本院不予认定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综上,原告要求离婚,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当然,双方应珍惜往日的夫妻感情,多从家庭子女利益着想,加强沟通和理解,正确处理家庭琐事,积极为夫妻和好创造条件。本院为维护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毛XX要求与被告姚XX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毛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有关规定,并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XXX。账号:03340105XXXX1276。
审判长朱模宝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钱XX
